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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粘剂贮存期的测定方法GB 7752-87

    Test method for storage life of adhesives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胶粘剂的贮存期测定。
2 定义
    胶粘剂的贮存期是在一定条件下,胶粘剂仍能保持其操作性能和规定强度的存放时间。
3 原理
    本标准通过测量胶粘剂贮存前后的粘度和胶接强度的变化,达到测定贮存期的目的。
4 试样的采取 
    按胶粘剂产品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从刚生产的胶粘剂中取出不少于3kg的样品,分装于容量约为500ml的有盖容器中,密闭待测。(若试样包装小于500ml可不必分装)。
5 仪器设备
5.1 恒温器(室):温度波动范围±2℃。
5.2 容器:有盖的玻璃瓶,塑料瓶或镀锌铁罐。也可用供需双方商定的其他规格的容器。
5.3 天平:感量为0.19。
6 试验条件
6.1 试样贮存条件:常温为23±2℃(1)),时间由供需方商定。若胶粘剂有特殊要求,则贮存条件可由供需方商定。
6.2 试样测定条件:温度为23±2℃,对湿度敏感的胶粘剂则控制相对湿度为45%~55%。
7 试验步骤 
7.1 将密闭待测试样存放于23±2℃的恒温箱中,或按胶粘剂使用说明书中所规定的条件存放。
7.2 将其中一个已分装试样的容器,在存放开始时立即置于试样测定条件下,至少停放4h。
7.3 按胶粘剂配制使用说明配制胶粘剂。
7.4 胶粘剂粘度按GB 2794—81《胶粘剂粘度测定方法(旋转粘度计法)》进行测定。
7.5 按胶粘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制备胶接试样,并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进行胶接强度的测定。
7.6 在存放期间,以一定的时间间隔,分别取已分装的试样,按7.2~7.5条进行操作(至少二次)。
8 试验结果
以胶粘剂仍能保持其操作性能和规定强度的最长存放时间,为贮存期的极限值,以时间单位(年、月、日等均可)表示。

采用说明: 
1)ASTM D 1337—56 贮存及试验温度为23±1.1 ℃。
9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试样来源、种类、牌号,批次、制造日期、试验日期;
    b.配制所用胶粘剂的混合比及固化时间、温度、压力等有关的胶接条件和方法;
    c.贮存条件:包括温度、时间及所使用的设备和容器的规格;
    d. 粘度计的型号;
    e.胶接强度测定所采用的标准, 
    f.胶粘剂存放前后的粘度和胶接强度的数据;
    g.试验结果;
    h.其他观察到的可能影响胶粘剂使用性能的现象,诸如结块、凝胶、沉淀、分层、变色等,
    i.其他需说明事项。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提出,由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U刁口。
    本标准由上海橡胶制品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申基、张蕴华、刘钱玲、金晟娟。 
    本标准等效采用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ASTM D 1337—56(R 1984)《用稠度及胶接强度测定胶粘剂贮存期的试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87—03—30批准 1987—1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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