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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7105—85 《工业用液体无水氨──水分测定──卡尔·费休法》。
本标准规定了液体无水氨(液氨)水分的卡尔·费休直接电量测定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水分等于或大于50mg/kg的产品。
注:当水分大于1000mg/kg时,可按GB 8570.3测得的残留物含量估算,以适量无水甲醇(3.4)稀释蒸发残留物,然后取一定量稀释溶液测定。
1 引用标准
GB 8570.1 液体无水氨 实验室样品的采取
GB 8570.3 液体无水氨 残留物含量的测定
重量法
GB 6283 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通用方法)
2 原理
在乙二醇存在下,蒸发液氨试样后,利用水和卡尔·费休试剂(碘、二氧化硫、吡啶和甲醇组成的溶液)进行的定量反应。

由直接电量法测定蒸发残留物的水分。
3 试剂和溶液
分析中,除非另有说明,限用分析纯试剂、蒸馏水或相当纯度的水。
3.1 冷冻剂:固体二氧化碳(干冰)和工业酒精混和物,致冷温度-35~-40℃;
3.2 硫酸(GB 625─77):约10%(m/m)溶液;
3.3 乙二醇(HG B 3318─60):水分不大于0.1%(m/m),如含水量超过,可于500ml乙二醇中加入5A分子筛约50g,塞上瓶塞,摇动后,放置过夜,吸取上层清液使用;
注:乙二醇极易吸湿,须防止大气中湿气影响。
3.4 甲醇(GB 683—79):水分不大于0.03%(m/m),如含水量超过,按3.3规定方法处理;
3.5 冰乙酸(GB 676—78):?=1.05g/L;
3.6 甲醇-乙酸溶液:100ml冰乙酸(3.5)和900ml甲醇(3.4)相混匀;
3.7 卡尔·费休试剂:按GB 6283中4.12条规定配制;
3.8 酒石酸钠(HG 3—1101—77)或水;
3.9 甲基红(HG 3—958—76):1g/L的95%(V/V)乙醇溶液;
3.10 5A分子筛:直径3~5mm的粒状干燥剂,使用前于500℃焙烧2h,然后置于含分子筛的干燥器中冷却,使用过的分子筛经水洗、烘干、焙烧后可重复使用;
3.11 活性硅胶:用作填充干燥剂;
3.12 硅脂:润滑玻璃活塞和磨口接头用。
4 仪器
通常的实验室仪器和:
4.1 试样取样装置
按GB 8570.3中4.1条规定及其附图装配仪器。
4.2 直接电量滴定装置
按GB 6283中5.1条规定及其附录B图示装配仪器,所用玻璃器件应经过干燥处理,磨口接头用硅脂
(3.12)润滑。
5 取样
按GB 8570.1规定采取实验室样品。
6 操作手续
6.1 试样的采取
称量两个各注入约500ml硫酸溶液(3.2)和2滴甲基红溶液(3.9)、并接有自连接点5处起的连接管的锥形瓶A和B质量,称准至0.1g。
将不带塞试管浸入杜瓦瓶内冷冻剂(3.1)中,至四分之三深度。加入2.0ml乙二醇(3.3),塞好,接上锥形瓶A和B。
以下按GB 8570.3中6.1条从“旋转活塞3,使试管封闭,1和2端……”开始进行操作,采取试样。
6.2 卡尔·费休试剂的标定
于直接电量滴定装置(4.2)的滴定容器中,加甲醇(3.4)至淹没电极,接通电源,打开电磁搅拌器,调节仪器,使电流计指示出低电流(通常为几个微安),滴加卡尔·费休试剂(3.7),使与存在于甲醇中的微量水反应,直到电流计指针突然产生较大偏转,并至少保持稳定1min。
在小玻璃管中,称取约0.250g酒石酸钠(3.8),称准至0.0001g,移去青霉素瓶塞,迅速将其加入到滴定容器中,然后再称量小玻璃管,通过减差确定加入的酒石酸钠质量。也可由滴瓶加入约0.040g水,称量加到滴定容器前、后滴瓶的质量;或用10~50?l的微型注射器经青霉素瓶塞注射水入滴定容器中。
用待标定的卡尔·费休试剂(3.7)滴定由上述方法之一加入的已知量水,到电流计指针达到同样偏斜度,并至少保持稳定1min,记录用去卡尔·费休试剂的体积。
6.3 测定
从杜瓦瓶中取出含试样的试管,让氨在室温下经2端慢慢蒸发,直至试管底部为由氨水、乙二醇等室温下不挥发物所组成的蒸发残留物为止。
通过排泄嘴将滴定容器中残液放掉,加甲醇(3.4)于滴定容器中,至淹没电极,接通电源,打开电磁搅拌器,与标定时一样滴加卡尔·费休试剂(3.7)至电流计指针达到标定的同样偏斜度,并至少保持稳定1min。
打开试管,加入10.0ml甲醇-乙酸溶液(3.6),使其沿管壁流下。小心摇匀后,迅速转移入滴定容器中,继续用10.0ml甲醇-乙酸溶液数份洗涤试管,至最大用量为50.0ml,迅速将洗涤液一并全部转移入滴定容器中。
使用与标定时同样的操作方法,用卡尔·费休试剂滴定至电流计指针达上述同样偏斜度并至少保持稳定1min为终点,记录滴定用去卡尔·费休试剂的体积。
6.4 空白试验
按测定用的同样时间、操作手续和测定用的同样量(除卡尔·费休试剂外)各试剂,不用试样,进行空白试验。
7 结果表示
7.1 卡尔·费休试剂(3.7)的水当量T,以mg/ml表示,按式(1)或(2)计算:
| T=m1×0.1566/V1………………………………………………(1) |
| T=m2/V1………………………………………………………(2) |
| 式中:m1── |
用酒石酸钠(3.8)标定时,表示所加入酒石酸钠的质量,mg; |
| m2── |
用水标定时,表示所加入水的质量,mg; |
| V1── |
标定用去卡尔·费休试剂的体积,ml; |
| 0.1566── |
酒石酸钠的质量换算为水的质量系数。 |
7.2 以质量百分数表示的水分X,按式(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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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V2-V3)/(m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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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m0── |
试样质量〔为收集于试管中的液氨毫升数乘以0.68(0.68g/
ml为液氨密度)和两个锥形瓶及所附自连接点5处起的连接管的质量增量之和〕,g; |
| T── |
按7.1计算的卡尔·费休试剂水当量,mg/ml; |
| V2── |
滴定用去卡尔·费休试剂的体积,ml; |
| V3── |
空白试验用去卡尔·费休试剂的体积,ml。 |
7.3 允许误差
7.3.1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
7.3.2 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允许差值:
| 水分,% |
绝对允许差值,% |
| ≤0.1 |
≤0.02 |
| >0.1 |
≤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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