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妆品卫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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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一般要求
2.1.1
化妆品必须外观良好,不得有异臭。
2.1.2
化妆品不得对皮肤和粘膜产生刺激和损伤作用。
2.1.3
化妆品必须无感染性,使用安全。
2.2
对原料的要求
2.2.1
禁止使用表2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2.2.2
凡以表3至表6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的,必须符合表中所作规定。
2.2.3
凡使用两种以上表3至表6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时,必须符合如下规定:具有同类作用的物质其用量与表中规定限量之比的总和不得大于1。
2.3
对产品的要求
2.3.1
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述规定:
2.3.1.1
眼部、口唇、口腔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500个/ml或500个/g。
2.3.1.2
其他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1000个/m1或1000个/g。
2.3.1.3
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2.3.2
化妆品中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表1中规定的限量。
表1 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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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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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 ,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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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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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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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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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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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以铅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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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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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乙酸铅的染发剂除外 (见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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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以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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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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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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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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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化妆品包装材料必须无毒和清洁。
2.5
化妆品标签上应用中文注明产品各称、生产企业、产地,包装上注明批号。对含药物化妆品或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尚需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6
对演员化妆品的某些特殊要求另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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