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皮肤光毒和光变态反应试验
皮肤光变态反应是指某些化学物质在光能参与下所产生的抗原抗体皮肤反应。不通过机体免疫机制,而由光能直接加强化学物质所致的原发皮肤反应,则称为光毒反应。
5.6.1试验方法的原则
5.6.1.1首选动物为白色豚鼠和白色家兔,每组动物8~10只。
5.6.1.2照射源一般采用治疗用汞石英灯,水冷式石英灯作光源,波长在280~320nm范围的中波紫外线或波长在320~400nm范围的长波紫外线。
5.6.1.3照射剂量按引起最小红斑量(MED)的照射时间和最适距离来控制。一般需做预备试验确定MED值。
5.6.1.4受试物浓度采用原液或按人类实际用浓度,光变态反应试验的激发接触浓度可采用适当的稀释浓度。采用无光感作用的丙酮或酒精作稀释剂。
5.6.1.5光变态反应试验需采用阳性对照,常用阳性光感物为四氧水杨酰替苯胺。
5.6.1.6光源照射前应使受试物有足够的时间穿透皮肤,一般大于30min,并确证受试物存留在皮肤内。
5.6.1.7如已证明受试物具有光毒性,可以不做光变态反应试验。
5.6.2皮肤光毒试验方法
5.6.2.1先将实验动物背部脊柱一侧的毛剪掉,去毛范围为3cm×8cm(见图2)。

图 2
5.6.2.2用中波紫外线灯照射去毛区,时间以秒为单位,分几档,测定MED。
5.6.2.3观察确定照射后8~12h引起一度红斑(刚刚可见)的照射时间为1个MED。
5.6.2.4
预试验3天后,用剪刀再将实验动物背部脊柱两侧去毛共四块,范围每块2cm×2(见图3)。
图 3
5.6.2.5将受试物0.05~0.lml(g)均匀涂在1、2脱毛区,并用黑纸覆盖避光。
5.6.2.6涂药30min后,第一脱毛区用亚MED的中波紫外线灯照射;第二脱毛区用黑纸覆盖不予照射;第三区仅用亚MED的中波紫外线照射,不涂药;第四区作空白对照,不给予任何处理。
5.6.2. 7照射后1、24和48h,观察皮肤反应,按裹6进行皮肤反应强度的评价。
5.6.2.8结果评价凡实验动物第一次与受试物接触,并在光能作用下引起类似晒斑的局部皮肤炎症反应,即可认为该受试物具有光毒作用。
5.6.5皮肤光变态反应试验
5.6.3.1诱导阶段:实验动物颈部用脱毛剂脱毛2cm×4cm,于脱毛区四角皮内注射福氏完全佐剂(FCA)各0.1ml(见图4)。
图 4
5.6.3.2于脱毛区涂20%十二烷基硫酸钠(SLS)溶液,再将受试物0.lml(g)涂在该脱毛部位。
5.6.3.3用波长在280~400nm的中长波紫外线灯照射涂药部位,距离和时间以产生明显红斑为准。中波紫外线的照射剂量为6.6J/cm2,长波紫外线为10J/cm2。
5.6.3.4隔日重复5.6.3.2及5.6.3.3步骤,共5次。
5.6.3.5激发阶段:于诱导操作后两周,将实验动物背部脊柱两侧脱毛1.5cm×
1.5cm/块,共4块(见图5)。

图 5
5.6.3.6第1块涂受试物0.lml后30min用长波紫外线照射;第2块涂受试物后用黑纸遮盖不照射;第3块不涂受试物,仅用长波紫外线照射;第4块用黑纸遮盖,不涂受试物,亦不照射。
5.6.3.7照射后24、48和72h,观察皮肤反应,按表5进行府肤反应强度评分。
5.6.3.8结果评价凡化学物质单独与皮肤接触无作用,经过激发接触和特定波长光照射后,局部皮肤出现红斑、水肿、甚而全身反应,而未照射部位无此反应者,可认为该受试物是光敏感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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