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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是对国家标准GB3183—82《砌筑水泥》的修订。对于砌筑水泥,我国及美国、英国、法国和德国等国家的共同特点是强度较低,但其他技术指示如细度、凝结时间和三氧化硫等与波特兰水泥基本相同。
本次修订参考了美、英、法和德等国家的砌筑水泥标准,扩大了混合材料品种,并规定其掺加量;取消氧化镁要求及125、225标号;同时增加275标号、流动性、泌水性指标及试验方法;并对检验规则等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生效日期起,同时代替GB31883—82《砌筑水泥》。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水泥科学研究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标准化研究所、蒲城罕井水泥公司、河北省高碑店新兴水泥厂和高碑店华北水泥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甄向贤、方德瑞、张继民、辛国良、张瑞和。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
1 范围
本标规定了砌筑水泥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用作业与民用建筑的砌筑砂浆的砌筑水泥的生产和检验。砌筑水泥作其他用途时,必须通过试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例标准量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75—92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T196—199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177—85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GB/T203—94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
GB1345—89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80um筛筛析法)
GB1346—89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1596—91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2419—94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T2847—1996 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GB/T5483—1996 石膏和硬石膏
GB6645—86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电炉磷渣
GB9774—1996 水泥包装袋
GB12573—90 水泥取样方法
GB12958—91 复合硅酸盐水泥
JC/T417—91(96)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铬铁渣
JC/T418—91(96)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钛矿渣
JC/T454—92(96)用于水泥中的粒化增钙液态渣
JC/T722—82(96)水泥物理检验仪器 胶砂搅拌机
JC/T742—84(96)掺入水泥中的回转窑窑灰
YB/T022—92 用于水泥中的钢渣
3定义
凡由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水泥混合材料,加入适量硅酸盐水泥熟料和石膏,经磨细制成的和易性较好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砌筑水泥,代号M。
水泥中混合材料掺加量按重量百分比计应大于50%,允许掺入适量的石灰石或窑灰。水泥中混合材料掺加量不得与矿渣硅酸盐水泥重复
4材料要求
4.1 水泥混合材料
系指符合GB/T203、GB1596、GB/T2847、GB6645、JC/T417、JC/T418、JC/T454、JC/T742和YB/T022的混合材料及按GB12958附录A要求所新开辟的活性混合材料;石灰石中的AI2O3不得超过2。5%。
4.2 石膏
应符合GB5483的规定。
4.3 窑灰
应符合JC/T742的规定。
4.4 助磨剂
与GB175的要求相同。
5 标号
砌筑水泥分175、275两个标号。
6 要求
6.1 三氧化硫
水泥中三氧化硫含量不得超过4。0%。
6.2 细度
80um方孔筛筛余不得超过10%。
6.3 凝结时间
初凝结不得早于60min,终凝结不得迟于12h。
6.4 安定性
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6.5 流动性
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
灰砂比
|
水灰比
|
流动度,mm
|
|
1:2。5
|
0.46
|
》125
|
6.6 泌水性
泌水率不得超过12%。
6.7 强度
各标号水泥各龄期强度不得低于表2中数值。
表2
MPa
|
水泥标号
|
抗压强度
|
抗折强度
|
|
7d
|
28d
|
7d
|
28d
|
|
175
|
9.0
|
17.5
|
1.9
|
3.5
|
|
275
|
13.0
|
27.5
|
2.5
|
5.0
|
7 试验方法
7.1 三氧化硫
按GB/T176进行。
7.2 细度
按GB1345进行。
7.3 凝结时间、安定性
按GB1346进行,但作以下补充规定:安定性试体湿气养护24n,若强度较低,可适当延长,但总湿气养护时间不得超过48n,并作记录。
7.4 流动度
按GB/T2419进行。
7.5 泌水率
按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进行。
7.6 强度
按GB177进行,但作以下补充规定:水灰比按GB/T2419确定,流动度要求范围为(130 ±5)mm。当水泥强度较低,试体成型后24n尚不易脱模时,允许适当延长,但总湿气养护时间不得超过48n,并作记录。
8 检验规则
8.1 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标号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以不超过200t和不超过3天产量为一个编号。
取同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所取样品按本标准第7章规定的方法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需要对产品进行考核的全部要求。
8.2 出厂水泥
出厂水泥应保证出厂标号,其余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
8.3 废品与不合格
8.3.1 废品
凡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或强度低于最低标号指标时均为废品。
8.3.2 不合格品
凡细度、凝结时间、流动度中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或强度低于商品标号规定的指标时,均为不合格品,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标号、工厂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也属于不合格品。
8.4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内容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及试验结果、混合材料种类及掺加量。当用户需要时,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日起11天内寄发出除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
8.5 交货与验收
8.5.1 交货时水泥质量验收可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水泥厂同编号 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8.5.2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两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天,一份由买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天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长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8.5.3 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交货前或交货时买方(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三个月。
9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9.1 包装
水泥可以袋装或散装,袋装水泥每袋净重50kg,且不得少于标志重量的98%,随机抽取20袋总重量不得少于1000kg。其中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9774的规定。
9.2 标志
水泥袋上应清楚标明:工厂名称、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品种名称、代号、标号、包装年、月、日和编号。包装袋两侧应印有水泥名称和标号,用墨色印刷。
散装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9.3 运输与贮存
水泥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标号的水泥应分别贮存,不得混杂。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砌筑水泥的泌水性试验方法
A1 原理
以较大水灰比拌和水泥胶砂,由于水泥水化,水泥及砂子表面湿润所需的水量不大,因此多余的水分将泌出于砂浆表面。以泌出之水的体积与水泥砂浆所含拌和水量之比表示水泥的泌水性能(泌出之水的密度以1g/mL计)。
A2 仪器
——符合JC/T722的水泥胶砂搅拌机;
——不吸水容器2只,直径80—100mm;
——量筒1支,10mL,分度值0。1mL;
——长嘴滴管1支;
——架盘天平1台,最大称量5000g.;
A3 操作步骤
A3。1 将2只500mL烧杯洗净烘干,并称量。
A3。2 称300g水泥,750g标准砂,180g水按GB177方法搅拌3min
A3。3 将拌好的砂浆立即分别装入两只不吸水容器中,每只500g。在橡胶垫上轻轻振动烧杯10余次,震平砂浆表面,并排出气泡。
A3。4 盖上玻盖,每隔30min用滴管吸取泌出之水于10mL量筒中,量取并记录体积,直至吸不出为止.。
A4 水泥泌水率
水泥泌水率按式(A1)计算:
VI V1
P(%)=— ×100= — ×100 ……… (A1)
V0 73.2
式中:P—水泥泌水率,%;
V1—泌出之水的总量,mL;
V0—500g水泥胶砂中的水量,V0=73。2,mL
以两个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取小数点后一位。
硅酸盐水泥熟料
JC/T853----1999
前 言
为满足硅酸盐水泥熟料贸易的需要,特制订本标准作为硅酸盐水泥熟料质量的验收依据。本标准参照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C150:1997《波特兰水泥》、英国BS12:1991《波特兰水泥与快硬波特兰水泥》和国内中热、抗硫等有关品种水泥标准进行制订。
本标准由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与建材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大同、肖忠明。
本标准委托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与新型建材研究所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JC/T853—1999
硅酸盐水泥熟料
Clinker of
portland cement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硅酸盐水泥熟料的定义、分类、要求 、试验方法和验收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贸易时对硅酸盐水泥熟料的质量验收和指定采用本标准的文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75—1999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T176—1996 水泥化学分折方法
GB/T750—1992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1346—1989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17671—1999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3 定义和分类
3.1 硅酸盐水泥熟料,即国际上的波特兰水泥熟料(简称水泥熟料),是一种由主要含CaO、SiO2、AI2O3、Fe2O3的原料按适当分配比磨成细粉烧至部分容融,所得以硅酸钙为主要矿物在分的水硬性胶凝物质。
3.2 分类
按照硅酸盐水泥熟料的主要特性与用途可分为:通用、中等抗硫酸盐或中等水化热和高抗硫酸盐等类型。
4 要求
4.1 化学要求
各类硅酸盐水泥熟料应符合表1和表2的相应化学要求。
表1基本化学要求
|
f—CaO
|
1)
MgO
|
烧失量
|
2)
不溶物
|
2)
SO3
|
3)
C3S+C2S
|
CaO/SiO2
|
|
立窑
|
旋窑
|
|
≤2.5
|
≤1.5
|
≤5.0
|
≤1.5
|
≤ 0.75
|
≤ 1.0
|
≥ 66
|
≥2.0
|
|
1)当制成P。I型硅酸盐水泥样品的压蒸安定性合格时,允许到6。0%。
2)也可以由买卖双方商定。
3)G3S,G2S按下式计算:
G3S=4,07C—7。60S—6。72A—1。43F—2。85SO3—4。07F—CaO
C2S=2。87S—0。75C3S
式中C、S、A、F分别代表熟料中CaO、SiO2、AI2O3、Fe2O3的质量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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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选择性化学要求
|
类型
|
R2O
|
C3A
|
f—CaO
|
C3S
|
|
低碱
|
≤ 0.60
|
—
|
—
|
—
|
|
中热或中抗
|
≤ 0.60
|
≤ 5.0
|
≤ 1.0
|
< 55.0
|
|
高抗
|
—
|
≤ 3.0
|
—
|
< 55.0
|
|
注:C3A按下式计算:
C3A=2.65A—1.69F
式中A、F分别代表熟料中AI2O3Fe2O3的质量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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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4.2物理性能要求
硅酸盐水泥熟料的物理性能按制成GB175中的P.I型硅酸盐水泥的性能来表达。
4.2.1 凝结时间
初凝不得早于45min,终凝不得迟于6.5h
4.2.2 安定性
沸煮法合格
4.2.3 强度
各类硅酸盐水泥熟料的抗压强度不低于表3的规定:
表3 抗压强度
|
熟 料 类 别
|
标 号
|
抗压强度, MPa
|
|
3d
|
28d
|
|
通 用、中 抗
硫 酸 盐
|
625
|
35
|
62.5
|
|
525
|
30
|
52.5
|
|
425
|
25
|
42.5
|
|
中 热、高 抗
硫 酸 盐
|
625
|
26
|
62.5
|
|
525
|
22
|
52.5
|
|
425
|
—
|
42.5
|
4.2.4 其他要求
不带有杂物,如耐火砖、垃圾、废铁、石灰石、粘土等。
5 试验方法
5.1 化学要求
按GB/T176进行。
5.2 物理要求
硅酸盐水泥熟料物理性能的检验,是通过将水泥500mm×500mm标准小磨中与二水石膏一起磨细至比表面积350m2/kg±10m2/kg,80um筛余不大于4%制成P.I型硅酸盐水泥后来进行的。制成的水泥SO3含量应在2.0%~2.5%范围内(也可按双方约定)。所有的试验(除28天强度外)应在制成水泥后10天内完成
5.2.1 凝结时间、安定性
按GB/T1346规定进行检验。
5.2.2 压蒸安定性
按GB/T750规定进行检验。
5.2.3 强度
按GB/T17671规定进行检验。
6 验收规则
6.1 编号及取样
熟料贸易时的编号和取样按交货时的批次进行编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
熟料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6kg。所取熟料样品按第5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包括需要对产品进行考核的全部要求。为检验其均性也可取若干个分割样,具体取样方法由有关方商定。
6.2 交货和验收
6.2.1 交货时,熟料的质量验收可抽取熟料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厂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6.2.2 以抽取实物熟料试样的检验结果为依据,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点共同取样和签封。所取样品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熟料由卖方用铁桶封装保存40天,一份由买方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天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熟料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6.2.3 以生产厂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熟料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3个月。
3个月内,买方对熟料质量有疑问时。则双方应将共同签封的熟料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的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以上封存的样品和试验样品应用铁桶封存装并注意防潮。
7 运输和贮存
硅酸盐水泥熟料的运输和贮存应不与其他物品相混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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