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酸法加工用磷矿石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磷酸、磷铵、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及过磷酸钙等产品用磷矿石。
本标准中合格品只适用于生产过磷酸钙用磷矿石。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250—89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1868—1995 磷矿石和磷精矿采样和样品制备方法
GB/T 1870—1995 磷矿石和磷精矿中水分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871.1—1995 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
GB/T 1876—1995 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二氧化碳含量的测定
气量法
GB/T 1871.2—1995 磷矿石和磷精矿中氧化铁含量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GB/T 1871.3—1995 磷矿石和磷精矿中氧化铝含量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GB/T 1871.5—1995 磷矿石和磷精矿中氧化镁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容量法
3 要求
酸法加工用磷矿石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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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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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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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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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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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 |
Ⅱ |
Ⅰ |
Ⅱ |
| 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 ≥ |
34.0 |
32.5 |
30.0 |
28.0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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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镁(MgO)/五氧化二磷(P2O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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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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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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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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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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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氧化二物(R2O3)/五氧化二磷(P2O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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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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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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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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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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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CO2)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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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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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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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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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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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水分以交货地点计,含量应小于或等于8.0%。
2 除水分外各组份含量均以干基计。
3 当指标中仅MgO/P2O5或R2O3/P2O5一项超标,而另一项较低时,允许MgO/P2O5的指标增加(或减少)0.4%,但此时,R2O3/P2O5指标应减少(或增加)0.6%。
4 什邡式磷矿石合格品的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应大于或等于26.0%
5 合格品中杂质要求按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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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试验方法
4.1 酸法加工用磷矿石分析试样的制备按GB/T
1868执行。
4.2 试样的分解采用酸溶法(王水溶样法)。什邡式磷矿可采用碱溶法或酸溶法(王水溶样法),但仲裁分析时应采用碱溶法。
4.3 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的测定按GB/T 1871.1执行。
4.4 氧化镁(MgO)/五氧化二磷(P2O5)的测定
4.4.1 氧化镁(MgO)含量的测定按GB/T 1871.5执行。
4.4.2 结果的表示和计算
氧化镁(MgO)/五氧化二磷(P2O5)的值X1按式(1)计算:
X1= ………………………………………………(1)
式中:S1——按GB/T 1871.1测定的五氧化二磷的百分含量;
S2——按GB/T 1871.5测定的氧化镁的百分含量。
4.5 三氧化二物(R2O3)/五氧化二磷(P2O5)测定
4.5.1 氧化铁(Fe2O3)含量的测定按GB/T 1871.2执行。
4.5.2 氧化铝(Al2O3)含量的测定按GB/T 1871.3执行。
4.5.3 结果的表示和计算
三氧化二物(R2O3)/五氧化二磷(P2O5)值X2按式(2)计算:
X1= ………………………………………(2)
式中:S1——按GB/T 1871.1测定的五氧化二磷的百分含量;
S3——按GB/T 1871.2测定的氧化铁的百分含量;
S4——按GB/T 1871.3测定的氧化铝的百分含量。
4.6 二氧化碳(CO2)含量的测定按GB/T 1876执行。
4.7 水分(H2O)含量的测定按GB/T 1870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酸法加工用磷矿石分析试样的采取按GB/T
1868执行。
5.2 同一等级、同一时间发往同一用户的矿石为一批。
5.3 每批矿石应由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单位应保证所供应的磷矿石符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
5.4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规定对所收到的磷矿石质量进行检验,如有异议,应在到货15天内提出。
5.5 本标准采用GB/T 1250中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判定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5.6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有关产品质量仲裁规定进行。
6 标志、标签、包装
6.1 每批磷矿石应有质量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等级、质量指标、产品净重、批号、发货日期及本标准编号。
6.2 不同交货批的磷矿石应分别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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