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饲料用大豆 |
| GB 10384-89 |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用大豆的质量指标及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饲料用黄色大豆籽实。
2引用标准
GB5490~5539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
GB6432~6439饲料粗蛋白、粗脂肪、粗纤维等项测定方法
GB8622大豆制品中尿素酶活性测定方法
3感官性状
大豆的种皮呈黄色,粒为圆形、椭圆形,表面光滑有光泽,脐为黄色、深褐色或黑色。不包括青大豆、黑色大豆、褐色大豆等。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
4异色粒及饲料豆(秣食豆)的互混限度
4.1异色粒限度为5.0%。
4.2饲料豆(秣食豆)限度为1.0%。
5水分
5.1水分含量不得超过13.0%。
5.2征购饲料用大豆的水分含量最大限度和安全储存水分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6夹杂物
不得掺入饲料用大豆以外的物质,若加入抗氧化剂、防霉剂等添加剂时,应做相应的说明。
7质量指标及分级标准
7.1以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为质量控制指标,按含量分为三级,见表1。
表1
| 等级 质量指标 |
粗蛋白质,% |
粗纤维,% |
粗灰分,% |
| 一级 |
≥36.0 |
<5.0 |
<5.0 |
| 二级 |
≥35.0 |
<5.5 |
<5.0 |
| 三级 |
≥34.0 |
<6.5 |
<5.0 |
7.2各项质量指标含量均以87%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7.3三项质量指标必须全部符合相应等级的规定。
7.4二级饲料用大豆为中等质量标准,低于三级者为等外品。
8脲酶活性允许指标
8.1脲酶活性定义为:在30±0.5℃和pH7的条件下,每分钟每克大豆分解尿素所释放的氨态氮的毫克数。
8.2饲料用大豆需加热后使用,脲酶活性不得超过0.4。
9样品的扦取及检验
9.1样品的扦取及互混限度检验,按照GB5490~5539的有关规定执行。
9.2水分、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的检验,按照GB6432~6439的有关规定执行。
9.3脲酶活性的检验,按照GB8622执行。
10卫生标准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
11包装、运输和储存
饲料用大豆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级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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