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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饲料通用技术条件
GB/T 16765—1997


前   言

  颗粒饲料通用技术条件是评价畜禽颗粒饲料加工质量的依据,它不仅可以反映颗粒的物理质量,还可评价制粒系统工作的优劣。

  本标准中粉化率测定方法采用了美国农业工程学会标准ASAE S 269.4 《饼块饲料、颗粒饲料和碎粒饲料的定义及其比重、耐久性和含水量的测定方法》中5.2的规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无锡轻工大学、北京市饲料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盛亚白、程宏典、谢正军、盛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鸡、蛋鸭、仔猪、兔颗粒饲料加工质量的主要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加工、销售的肉鸡、蛋鸭、仔猪、兔颗粒饲料。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6004—85 试验筛用金属丝编织方孔网

  GB 6435—86 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

  GB 10647—89 饲料工业通用术语

  GB 10648—93 饲料标签

  GB 13078—91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4699.1—93 饲料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含粉率

  颗粒饲料中所含粉料(2.0mm筛下物)质量占其总质量的百分比。

3.2 粉化率

  见GB 10647。

4 技术要求

4.1 感官性状

  颗粒色泽均匀,无发霉变质及异嗅。

4.2 水分

  按相应的配合饲料标准执行。

4.3 加工指标(见表1)

4.4 卫生指标

  按GB 13078规定执行。

表 1

 
饲料种类
 
 
直 径(d)
mm
 
长度(L)
mm
 
含 粉 率

  
粉 化 率

 
  
肉鸡料≤
 
  
5.0
 
2.0d 4.01)
 
10.01)
 
  
蛋鸭料≤
 
 
8.0
 
 
猪料≤
 
 
5.0
 
 
兔料≤
 
 
6.0
 
   
  注:测定含粉率及粉化率通常是在颗粒冷却后立即测定.颗粒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在5℃以内。

    1)为厂内成品库取样测定数值。

5 试验方法

5.1 试样及制备

  按GB/T 14699执行。应注意不使颗粒破碎,取样约1.2kg。

5.2 水分测定

  按GB 6435 执行。

5.3 直径与长度测定

5.3.1 工具

  游标卡尺。

5.3.2 步骤

  从样品中随机选取5粒,用游标卡尺逐个测定直径;取20粒,逐个测定长度。

5.3.3 结果计算

  分别计算颗粒直径与长度的平均值,所得结果应表示至一位小数。

5.4 含粉率及粉化率测定

5.4.1 仪器设备

  标准筛一套(GB 6004);

  顶击式标准筛振筛机(频率220次/min,行程25mm);

  粉化仪(双箱体式);

  天平(感量0.1g)。

5.4.2 含粉率测定步骤及计算

5.4.2.1 将样品(5.1)用四分法分为两份,每份约600g(m1),放于2.0mm 的筛格内,在振筛机上筛理5min或用手工筛(每分钟110~120次,往复范围10cm),将筛下物称量(m2)。

5.4.2.2 含粉率按式(1)计算:

?1)=(m2/m1)×100…………………………………………(1)

式中:?1── 含粉率,%;
m2── 2.0mm筛下物质量,g;
m1── 样品质量,g。

5.4.2.3 允许差:两次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1%,以其算术平均值报告结果,数值表示至一位小数。

5.4.3 粉化率测定步骤及计算

5.4.3.1 测定步骤:将样品(5.1)用四分法分为两份,每份约600g,放于规定筛孔的筛格(按表2选用)内,在振筛机上预筛5min,也可用手工筛(同5.4.2.1),从筛上物中分别称取样品500g(m3)两份。各装入粉化仪的两个回转箱内,盖紧箱盖,开动机器,使箱体回转500转,停机后取出样品,放于规定筛孔的筛格内(见表2),在振筛机上筛理5min,或用手工筛(同5.4.2.1),将筛下物称量(m4)(如同时需测含粉率则可在预筛时,用2.0mm及规定筛孔的筛格相叠使用)。

表 2 不同颗粒直径规定用筛孔尺寸

mm

 
颗粒直径
 
2.5
 
3.0
 
3.5
 
4.0
 
4.5
 
5.0
 
6.0
 
8.0
 
筛孔尺寸
 
2.0
 
2.8
 
2.8
 
 
3.35
 
 
4.0
 
 
4.0
 
 
5.6
 
 
6.7

5.4.3.2 粉化率按式(2)计算:

?2)=(m4/m3)×100…………………………………………(2)

式中:?2── 粉化率,%;
m4── 回转后筛下物质量,g;
m3── 回转前样品质量,g。

5.4.3.3 允许差:两次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1%,以其算术平均值报告结果,数值表示至一位小数。

6 监测与仲裁判定各项指标合格与否的分析允许误差规定

6.1 水分

  按相应配合饲料标准执行。

6.2 含粉率及粉化率判定合格界限

  含粉率及粉化率判定合格界限见表3。

表 3 含粉率及粉化率判定合格的界限

 
项目
 
 
标准规定值
 
 
分析允许误差

(绝对误差)
 
 
判定合格的界限
 
 
含粉度
 
 
≤4.0
 
1.5
 
 
≤5.5
 
粉化度
 
≤10.0
  
 
1.5
 
 
≤11.5
 

  注:表中分析允许误差为不同实验室,不同操作者试验结果之间差值。

7 检验规则

7.1 感官性状、水分、直径、长度、含粉率、粉化率为出厂检验项目。

7.2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生产厂可以根据工艺、设备、原料等变化情况,自行确定出厂检验的批量。

8 判定规则

  对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指标,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应重新取样复验,复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者即判定为不合格。

9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签

  按GB 10648执行

9.2 包装、运输、贮存

  按相应配合饲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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