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etroleum products—Determination of aniline point
|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 2977—1974《石油产品和烃类溶剂苯胺点和混合苯胺点测定法》中方法1和方法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石油产品苯胺点的方法。
本标准提供两种试验装置测定苯胺点。第一种装置适用于浅色石油产品;第二种装置适用于深色石油产品。
2 引用标准
GB 514 石油产品试验用液体温度计技术条件
GB 691 化学试剂
苯胺
3 定义
石油产品与等体积的苯胺在互相溶解成为单一液相所需的最低温度,称为苯胺点。
4 方法概要
将规定体积的苯胺和试样置于试管(或U形管)中,并用机械搅拌使其混合。混合物以控制的速度加热直至两相完全混合。然后将混合物在控制速度下冷却,当两相分离时,记录的温度即为苯胺点。
5 仪器
5.1 第一种试验装置包括下列的仪器:
5.1.1 试管:直径25±1mm,长度150±3mm。
5.1.2 金属搅拌丝:下端绕成环形,供搅拌试管中的混合物使用。
5.1.3 玻璃套管:直径40±2mm,长度150±3mm。
5.2 第二种试验装置包括下列的仪器:
|
|
|
|
图1
|
图2
|
|
1—容量 22.5~23.0mL;
2—内部宽度1~2mm
|
|
5.2.1 U形管:在两臂之间设有扁圆形的连通管,要按图1的规格用耐热玻璃制造。
5.2.2 玻璃搅拌棒:下部制成螺旋形。这搅拌棒要安装在U形管的一边管臂中,利用转速可变的传动装置带动,使这边管臂的液体向下流动。
5.2.3 金属罩:供套着U形管使用。罩上设有焊着一条垂直金属丝的孔口,要能够对准扁圆形连通管的中央。罩后设有试管套和试管座,以便安装照明用的小灯泡。这件金属罩要按图2的规格制造。
5.2.4 6V小灯泡:要吊在长度约150mm的试管中,以便利用这试管插在金属罩背面的试管座上。灯泡的灯丝部分要对正金属罩的孔口中央。
5.3 油浴:可以用600mL的高型烧杯装贮无色的油或甘油,浴中贮油量要足够使试管或U形管装着混合物的部分完全浸在油中。杯口需要装设一块薄的隔热板,板上设有安放试管或U形管和油浴搅拌器的孔口。
5.4 油浴搅拌器,用金属丝制造,下端绕成环形,其直径略小于油浴烧杯的内径。
5.5 温度计:符合GB 514中熔点用温度计要求。
5.6 吸量管:5和10mL,都配用橡皮球;或用滴定管代替。
5.7 支架:带支持夹。
6 试剂
6.1 苯胺:分析纯,符合GB 691要求。试验苯胺测出正庚烷的苯胺点应为69.3±0.2℃。如果试验苯胺达不到此要求,则按7.1进行精制,直到用来测定正庚烷的苯胺点为69.3±0.2℃为止。
注:由于苯胺有剧毒,请注意防护。
6.2 工业用硫酸钠:要经过煅烧,并放入干燥器中冷却。
6.3 氢氧化钾或氢氧化钠:化学纯。
6.4 正庚烷:分析纯。
7 准备工作
7.1 苯胺不符合试验要求时,要依照下列手续进行精制:先在苯胺中加入适量的固体氢氧化钾或氢氧化钠脱水。过滤后,用滤出的苯胺进行蒸馏,只收集馏出10~90%的馏分。这段馏分要装贮在暗色的瓶子里,并加入固体氢氧化钾或氢氧化钠,以防苯胺受潮。使用时,利用倾注法取出澄清的苯胺。
7.2 试样中有水时,试验前应进行脱水。
8 试验步骤
8.1 使用第一种试验装置时,用两支吸量管分别将苯胺5mL和试样5mL,注入清洁、干燥的试管中。然后用软木塞将温度计和搅拌丝安装在这支试管内。温度计的水银球中部要放在苯胺层与试样层的分界线处。搅拌丝的上端要穿出软木塞的特备小孔,其下端的环要浸到苯胺层。
用软木塞将试管固定在玻璃套管中央。把玻璃套管浸入油浴60~70mm。套管的上部用支持夹固定在支架上。加热油浴时,经常搅拌试管中的混合物和油浴。
8.2 使用第二种试验装置时,用两支吸量管分别将苯胺10ml和试样10ml,注入清洁、干燥的U形管中。这U形管要套上金属罩,使罩上的孔口对准扁圆形连通管中央。
在U形管的一边管臂中插入清洁、干燥的玻璃搅拌棒之后,U形管的下部要浸在油浴中,U形管的上部用支持夹固定在支架上。玻璃搅拌棒要与传动装置连接,而且要使螺旋形部分的顶端与扁圆形连通管焊接处的下边缘相平。在U形管的另一边管臂中用软木塞安装温度计,水银球的中部要放在苯胺层与试样层的分界线处。
在金属罩背面安装好小灯泡之后,加热油浴,经常搅拌U形管中的混合物和油浴。
8.3 混合物的温度达到预期苯胺点前3~4℃时,控制温度慢慢地上升,并不断搅拌混合物。到了混合物呈现透明,就将试管从油浴中提起,搅拌、冷却,混合物的冷却速度每分钟不超过1℃。
苯胺与试样的透明溶液开始呈现浑浊时,这就是试管中的水银球或扁圆形连通管背后的金属丝(应预先使小灯泡发光)刚刚模糊不清的一瞬间,立即记录混合物的温度,作为试样的苯胺点测定结果,要准确到0.1℃。
9 精密度
重复性:同一操作者,对浅色石油产品,重复测定两个结果之差不应大于0.2℃;对深色石油产品,重复测定两个结果之差不应大于0.4℃。
10 报告
取重复测定两个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试样的苯胺点。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64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