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增塑剂与溶剂相混,含水分时产生混浊,用比浊法测定其水分。
1 仪器与试剂
1.1 比色量筒:容积100毫升(或20毫升),带塞刻度,分度为1毫升。
1.2 汽油:直馏汽油在80℃以上的馏分,或溶剂汽油在80~120℃的馏分。
1.3 苯(GB 690-77):将苯以水饱和。其方法为:注苯于锥形瓶中,加过量水,装上回流冷凝器,在沸水浴上回流30分钟,取出冷却、静置一昼夜,取上层备用。
2 测定步骤
方法一:称取1克试样(准确至0.01克)于20毫升带塞比色量筒中,在15~20℃下,将20毫升水饱和的苯,分别以四次均匀加入,每次加入后剧烈摇动,然后观察其混浊程度,与同体积同温度所用水饱和的苯比浊。
方法二:取试样5毫升,置于100毫升带塞比色量筒中,在20℃下,每次加入5毫升汽油,剧烈摇动,直至全部体积有100毫升。每次观察其混浊程度,与同体积的汽油比浊。
注: ① 根据增塑剂的种类可选取上述其中之一种方法测定之。
② 仲裁分析可用卡尔·弗休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由山西化工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山西化工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守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