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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增塑剂灰分的测定。
增塑剂经蒸发及灼烧后,其矿物成分形成的氧化物及盐类的残留物称为增塑剂的灰分,以百分数表示。
1 仪器
带盖的石英坩埚或瓷坩埚,容量30毫升,
干燥器,内盛变色硅胶;
石棉板;
坩埚钳;
电炉;
高温炉或坩埚炉,附温度调节装置。
2 试剂
盐酸(GB 622—77);
硝酸铵(GB 659—77):化学纯(经检验无灰分)。
3 准备工作
用盐酸溶液(1:4)洗涤坩埚,并用蒸馏水洗净,然后放在高温炉或坩埚炉内,按测定试样的温度和时间条件预先加热处理,经冷却,称重(称准至0.0002克)。
4 测定步骤
称取试样10克(称准至0.01克)于加热处理并称重后的坩埚中,置电炉上慢慢加热(防止起火),蒸发近干。
然后,将坩埚移入600±30℃高温炉或甘埚炉内,灼烧1~1.5小时至残留物灰化(难灰化的增塑剂可在残留物中加入l~2克硝酸铵,其灼烧温度和时间,必要时可由产品标准另行规定)。
残留物灰化后,将坩埚取出,稍冷约2分钟,移至于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约30分钟),称重(称准到0.0002克)。再置于炉内重复灼烧半小时,冷却,称重。如此手续直至连续两次称重的重量变化不超过0.0005克。
5 计算
灰分百分含量(X)按下式计算:

式中:G1——灼烧后灰分与坩埚的重量,克;
G2——坩埚重量,克;
G——试样重量,克。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由山西化工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山西化工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中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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