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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水泥企业化验室检验工作质量和生产过程控制水平,保证企业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水泥产品,应对水泥企业化验室质量体系、检验能力和运行情况进行评审考核,根据《水泥企业质量管理夫程》第六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为:
(一)《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二)《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三)《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同时还参照了GB/T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化验室(含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水泥粉磨企业和水泥配制企业)。
第二章
评审考核的管理
第四条 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工作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负责。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负责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通用水泥企业以及特性水泥、专用水泥企业化验室的评审考核和发证。
省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建材工显协会负责其他水泥企业化验室的评这考核和发证,评审考核结果定期报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备案。
第五条 负责评审考核的单位需下设办事机构,其职责为:
(一) 受理评审考核申请;
(二) 制定评审考核计划;
(三) 组织现场评审考核;
(四) 汇总、上报评审考核材料;
(五) 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六) 承办评审考核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评审考核的步骤
第六条 评审考核的申请
(一) 申请单位必须按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表(见附录)的具体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方可垧负责评审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二) 申请单位须根据企业的生产能力,几相应的评审考核办事机构提出评审考核申请(详见本办法第四条)。
(三)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
1、 化验室评审考核申请书,申请书格式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统一规定;
2、 化验室质量管理手册。
第七条 申请的受理
(一) 评审考核办事机构负责申请的审核。
(二) 审核的重点是《申请书》各项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正确;《化验室质量管理手册》编写是否符合要求;申请单位是否属于证实受理的范围。
(三) 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评审考核办事机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申请通知,通知申请单位准备接受评审考核。
(四)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则不予受理。评审考核办事机构向申请单位发出不受理申请通知,说明不能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现场评审考核
申请受理后,办事机构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考核。主要程序是:首次会议、现场考查、评审、与被证实方领导沟通、未次会议。
第九条 评审报告
证实报告由评审组编写,经证实组长及各评审员签字后送办事机构,由办事机构发证单位审批。评审报告格式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统一规定。
评审结论应明确写明“通过”、“基本通过”或“不通过”。
第三章
评审内容和评定方法
第十条 评审内容
证实内容共分七大方面、二十八项,详见本办法附录。
第十一条 评定方法
一般应按照《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表》的规定逐项评审考核,水泥熟料生产、水泥粉磨、水泥配制企业可根据各自生产的特点减项。
每项评审考核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三种情况。
评审的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
(一)满足下述两条者为“通过”。
1、“符合”项数超过总项数的80%;
2、无“不符合”项。
(二)出现下述两条之一者为“不通过”。
1、 重点项(即*号项)出现“不符合”。
2、 非重点项“不符合”项数超过三项。
(三) 余下情况者为“基本通过”。
第四章
评审组及评审人员
第十二条 评审组一般由3-8人组成,组长和成员由办事机构指定。评审员应是熟悉水泥生产、水泥检验的人员,须经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组织的培训考核内容,并取得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颁发证的证书。评审组的工作质量由发证单位监督检查。
第五章 合格证的发放、监督管理和复查换证
第十三条 对评审考核合格的水泥企业化验室,由发证单位审查批准,并颁发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合格证格式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由办事机构组织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的评审内容和评定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 当合格证有效期满六个月前,企业须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其合格证。
第十六条 在合格证的有效期内,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单位撤销期 合格证;
(一) 因水泥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 企业质量管理混乱,将未经检验、不合格品或废品水泥出厂的;
(三) 连续两次国家、省级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 未能通过化验室监督检查的。
第十七条 被撤销合格证的水泥企业化验室经整改自查合格后可重新申请评审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负责评审考核的单位向申请评审考核和接受监督检查的水泥企业,酌收审核工本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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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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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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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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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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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室应为企业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的质量检验、监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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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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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室内应设分析、物检、控制和质量管理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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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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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化验室机构设置框图,表明化验室内各机构相互关系及其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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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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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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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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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管理、质量调度、统计及检验等专业人员和工人。
(2)检验人员人数必须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原则上不低于企业全部生产职工的4%,最少不低于12 人。(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水泥粉磨企业、水泥配制企业、钢渣水泥厂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日产2000吨及以上的新型干法预分解窑水泥企业,检验人员由企业根据本企业生产工艺状况和检验设备自动化程度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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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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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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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验室主任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多年从事化验室工作;熟悉水泥生产工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熟知与本企业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2)工艺技术人员
具有初级在上技术职称;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水泥生产理论知识和检验技术;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能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3)质量调度人员
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水平;基本掌握水泥生产知识和生产技术;熟悉本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及质量控制点、控制项目和指标;能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生产过程中有关质量问题。
(4)质量统计员
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熟悉《统计法》、数理统计方法和水泥企业质量统计方法;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5)检验人员
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上岗操作证。主要岗位的检验人员须取得省级及以上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质检机构签发的上岗操作合格证;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围及控制方法;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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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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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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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验室应有年度培训考核计划。
(2)培训计划如期实施并有记录。
(3)化验室人员应建立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从事技术工作经历、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考核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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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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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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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化验室质量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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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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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册内容齐全、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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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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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化验室内各机构职责范围、岗位责任制。
(2) 样品管理制度。
(3) 标准溶液配制与复标制度。
(4) 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5) 水泥标准砂及化学试剂管理制度。
(6) 抽查对比制度。
(7) 检验原始记录、台帐与检验报告的填写、编制、审核制度。
(8) 文件管理制度。
(9) 实验室内务管理制度。
(10) 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1)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2) 化验室质量管理手册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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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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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册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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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宣贯使化验室工作人员了解本化验室的质量目标、职责权限、规章制度及与本岗位有关的要求,宣贯要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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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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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册执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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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室应按《化验室质量管理手册执行情况检查制度》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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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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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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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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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仪器设备一览表,内容包括:编号、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 、购置日期、制造单位、检验项目、使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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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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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的配备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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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用水泥(出厂熟料)产品检验仪器设备配备率100%,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产品检验仪器设备配备率可根据情况允许低于100%。
(2) 过程控制检验所需仪器设备配备率100%。
(3) 仪器设备数量能保证满足正常生产检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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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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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主要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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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现行标准中的技术条件、《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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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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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仪器设备的检定与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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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计量仪器设备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或校验。
(2) 建立本企业化验室计量检验仪器设备检定校验周期表。
(3) 自行校准的仪器须有负责自校的单位编写并经审批的自校方法。自校要有记录。
(4) 在用的计时仪器设备应有有效的检定校验合格证,并有明显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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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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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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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仪器设备应有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的内容要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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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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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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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主要仪器设备要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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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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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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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仪器设备出现误操作或过载、显示数据可疑或通过检定等方式确认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修复的仪器设备要经检定(校验)合格才能使用。对仪器缺陷所造成的影响要予以纠正,并对己检验的结果重新评价。上述各过程均应有记录。
(3) 大型或精密仪器设备应有使用记录本,并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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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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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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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仪器设备档案,档案内容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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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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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及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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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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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验各环节(包括养护)的温度湿度等技术要求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要求,并有必要的监控设施及记录。
(2) 试验小磨及高压釜单独放置。
(3) 化学分析用天平及高温设备(高温炉、烘干箱)、要与分析试验室隔开。
(4) 有停电、停水、防火等应急设施或措施,以保证检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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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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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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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验室通风、采光、照明良好,仪器设备、管道、电气线路布局合理,便于安全操作。
(2) 实验室清洁整齐,不存放与检验无关的物品。
(3) 实验室内外环境的粉尘、烟雾、振动、噪声、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4) 分析室设有通风柜(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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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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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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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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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标准和《规程》规定的控制项目,均能按要求检验。型式检验中的特 性指标允许分包给有条件的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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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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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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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准规定的产品各项质量指标及《规程》要求的过程质量控制项目要做到全项检验、无漏项、无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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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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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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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企业生产产品有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文件应齐全。
(2) 当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操作性不强时,应根据有关标准、规定制定详细的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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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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